(2015)管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万锋、李长霞与河南英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锋,李长霞,河南英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王万锋,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唐太赫,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霞,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唐太赫,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英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7号华林都市家园41号楼13层1316号。法定代表人刘风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锋、李长霞诉被告河南英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锋、李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万锋、李长霞负担。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龚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