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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振坝与郑献文、吴培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52-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坝。被执行人郑献文。被执行人吴培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振坝与被执行人郑献文、吴培静(2015)温乐执商字第17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