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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大众电视公司与吴振东、吴剑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大众电视公司,吴振东,吴剑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福建省大众电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国货东路120号808。法定代表人陈恺夫,总经理。被告吴振东,男,汉族,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剑玄,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原告福建省大众电视公司诉被告吴振东、吴剑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大众电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