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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艳辉与殷双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某某,住方正县。被告殷某某,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春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