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肖文平与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肖文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住所地南川区水江镇劳动村七组。负责人:李征华,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郑小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文平,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家林,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与被申请人肖文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原由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南川劳人案字(2014)字第108号仲裁裁决。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诉称:肖文平于2014年5月13日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我矿支付经济补偿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在没有向我矿送达副本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我矿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撤销,现特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肖文平辩称: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因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的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申请书副本,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留置送达了申请书副本。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在仲裁开庭时,曾委托代理人出庭,但因其委托代理人在超过开庭时间40多分钟后才到庭,仲裁委员会遂缺席审理并判决,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与肖文平因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肖文平于2014年5月17日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4年9月30日指派其工作人员雷婕、杨帆、张浩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韦壹刚向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的工作人员拒绝签收,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留置送达了前述法律文书。2014年12月15日,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川劳人案字(2014)字第108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支付肖文平经济补偿金10500元。2015年3月4日,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申请来我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肖文平的仲裁申请后,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送达了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故,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关于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法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川劳人案字(2014)字第1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重庆市南川区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欣顺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镝鸣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