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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三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范桂荣与杨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荣,杨留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三初字第134号原告范桂荣,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留堂,男,汉族。原告范桂荣与被告杨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新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留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以经营生意失败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0月2日,原告前往被告家讨要欠款,被告称没有偿还能力,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乡朋友关系。2011年4月,被告以在广州经营皮具厂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借款后以经营生意失败为由拒不偿还借款。2014年10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范桂荣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正)2014年10月2日杨留堂”,此后,原告又向被告多次追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再后失去联系。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本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但借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拒不还款,实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原告持欠条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留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范桂荣款100000元。如被告杨留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留堂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将此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230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献伟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