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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立调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昌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立调字第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2005年某月某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甲,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甲,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王某某乙,男,汉族,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昌某某,女,汉族,1950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昌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存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