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57号被告杨某,农民。原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一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