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东港市马家店镇西尖山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市马家店镇西尖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执行人东港市马家店镇西尖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丛运芝。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马家店镇西尖山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东行执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依据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4)东行执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马家店镇西尖山村村民委员会应清除涉案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6000元及相应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暂不具备立即强制执行的条件可暂缓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