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谢璐遥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0951号申请人谢X,女,1977年8月9日出生。申请人杨X,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2015年4月7日,申请人谢X、杨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谢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号(建筑面积:116.93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归杨X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X、杨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谢X、杨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曲凌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