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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徽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土化工(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徽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土化工(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95号原告:安徽省徽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2512室,组织机构代码72849520-2。法定代表人:朱庆梅,董事长。被告:中土化工(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05056-1。法定代表人:陈桂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徽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土化工(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审 判 长  史 芸人民陪审员  黄影秋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