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慧瑞与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慧,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吴瑞慧(又名吴小飞),男。被告: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瑞慧诉被告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7日原告吴瑞慧以被告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请求,属权利自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吴瑞慧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吴瑞慧负担。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