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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尤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尤某,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梅,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诉状为周某甲),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提交结婚证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曾兆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