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阳原县辛堡乡棘针屯村521号。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继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