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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陈付山,行长。被执行人:王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312.94元(其中执行款本金、利息322416.94元,律师费18590元,迟延履行金20442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446元,执行费54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