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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守忱与王胜林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忱,王胜林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王守忱,现住农安县。被告王胜林,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忱诉被告王胜林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