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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丽峰与阜阳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兰英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李丽峰,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许群,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战龙,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阜阳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万霖花苑西区12#楼A706室。法定代表人:孙兰英,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孙兰英,女,194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峰诉被告阜阳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兰英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丽峰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