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中苗与杨克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苗,杨克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李中苗,委托代理人:黄昌明,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克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苗诉被告杨克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中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李中苗负担。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朱为杰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