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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中苗与杨克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苗,杨克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李中苗,委托代理人:黄昌明,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克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苗诉被告杨克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中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李中苗负担。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朱为杰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