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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冯东华与张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华,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08-1号申请人:冯东华。被申请人:张春。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1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冯东华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祁南矿工人新村7-1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单贵珍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芳苑路1号3号楼5单元407室(房地权宿字第20020894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