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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16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霞与被告董国富、郭米霞、张世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霞,董国富,郭米霞,张世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1649-2号原告:李春霞。委托代理人:张艳红。被告:董国富。被告:郭米霞。被告:张世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艳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霞与被告董国富、郭米霞、张世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霞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霞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退还5875元。其应收受理费587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5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韩世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