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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殷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殷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路士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