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殷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殷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路士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