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于文阁与孙文平、范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平,范金花,于文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平,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采购站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德辉,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金花,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延平区夏道木机站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德辉,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阁,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州高速交警支队警察。上诉人孙文平、范金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文平、范金花以双方自愿和解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文平、范金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文平、范金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16元,减半收取3508元,由上诉人孙文平、范金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景案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