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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5号胡永昌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43。2007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村**有限公司门口经营**士多店。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该士多店内提供场地和麻将桌、扑克牌等工具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1月1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士多店内,抓获包括被告人胡某某在内的28名参赌人员。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黄某、夏某、胡某、刘某、陈某、何某、陈某二、严某、甘某、李某、梁某、王某、马某、何某二、杜某、胡某三、梁某二、刘某二、巫某、邓某、陈某四、侯某、周某、谢某、禤某某、陈某五、汪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刑事判决书,悔过书及求情信,材料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