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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0-1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蒋义,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周某某于同年10月6日离家出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在原告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但婚后一起居住仅21天时间。本案涉及到个人人身权利问题,应慎重对待,不能简单以被告周某某系下落不明,用公告送达方式来送达相关文书、传票,有可能让被告周某某无法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被告周某某户籍地系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安乐乡安乐村,且原告胡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周某某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辛雪莲审 判 员  杜 新人民陪审员  刘兴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廖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