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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与李文华林业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高启生,局长。被执行人李文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李文华林业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武行非诉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407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