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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姜永与陈英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陈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姜永,安徽省太和县三塔八里姜村委会马沟自然村60号。被执行人陈英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与被执行人陈英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2015)金义执民字第742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英娟与余文明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贝家园6幢1406室的房产,由于该房产被另案查封(2014)金义执民字第6309-1号,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7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