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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煜与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煜,钟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梁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钟永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煜与被告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煜负担。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