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煜与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煜,钟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梁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钟永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煜与被告钟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煜负担。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