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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荣建与李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建,李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张荣建(别名张健),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李猛,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原告张荣建诉被告李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风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建诉称,我与被告等人经营徐水县亿家物流,经双方协商,2013年1月30日被告同意以36000元收购原告所有股份,并当场出具欠条1张,确认在2013年3月份结清欠款。2013年6月22日被告分两次归还现金15000元,并约定2013年7月10号一定把尾款21000元付清,但后来原告数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转股本金余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猛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等人于2011年共同经营徐水县亿家物流企业,2013年1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以36000元收购原告所有的股份,内容为:“张建于2013年底退出亿家物流,其所在股份归李猛所有,转股资金叁万陆仟元(36000)于2013年3月李猛给张建结清。注(以后亿家所有事物与张建无关)。欠款人李猛2012、1、30”。2012年6月22日被告分二次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被告在收据上写明“余款贰万壹仟元于2013年7月10日以前还于张建”。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持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反驳意见和提供反驳证据,对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荣建欠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李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慧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