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华勇与高光勇、葛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高光勇,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064-1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高光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葛建,男,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勇与高光勇、葛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