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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华勇与高光勇、葛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高光勇,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064-1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高光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葛建,男,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勇与高光勇、葛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