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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与李健、谢兴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李健,谢兴院,刘冬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古绪平,行长。被告:李健,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谢兴院,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冬阳,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诉被告李健、谢兴院、刘冬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5元,由被告李健负担。审 判 长  靳成贵审 判 员  江 瑞人民陪审员  张成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