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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文清与滕晓红、刘才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清,滕晓红,刘才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15号申请执行人姜文清。被执行人滕晓红。被执行人刘才泉。申请执行人姜文清与被执行人滕晓红、刘才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二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滕晓红承担(已付),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