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沈忠华与郭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华,郭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95号原告沈忠华。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华与被告郭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