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李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