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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李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