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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夏祥与庞学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祥,庞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夏祥,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庞学友,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夏祥诉被告庞学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拱初字第3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学友的银行存款7780.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000,执行费50元,合计10930.3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雪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