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世才与周元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才,男。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元普,男。申请执行人徐世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元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