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执字第2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执字第271-1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莱阳市昌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成,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原山东吉龙集团公司)。地址:莱阳市清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和,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0)烟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现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阳市鹤山路南的房产,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莱字第××号)。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原山东吉龙集团公司名下),位于莱阳市龙旺庄镇政府驻地的房产,建筑面积为473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莱房字第××号);位于莱阳市龙旺庄镇纪格庄村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50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莱房字第××号);位于莱阳市龙旺庄镇纪格庄村的房产,建筑面积为8049.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莱房字第××号);位于莱阳市龙旺庄镇纪格庄村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30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莱房字第××号)。继续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吕烟蓬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牟文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