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女,1962年出生。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杨××因手头缺钱,找到和自己同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六条路沿江街超市打工的被害人富××,对富××谎称自己有战友在海林市社保局工作,可以帮助富××办理养老保险。富××信以为真,将9500元现金交给杨××作为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2014年11月,杨××又以帮助富××的哥哥富×甲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富××3500元。杨××共计骗取富××13000元,全部被其挥霍。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杨××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六条路沿江街其租住的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富×甲、韩×、张××、于×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富××的陈述笔录,杨××的供述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杨××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杨××将赃款全部挥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被害人富××经济损失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