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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佩岚代理审判员  叶伟巍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