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闫某、朱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3395-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闫某甲,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95-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魏帮跃,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甲。委托代理人:薛琼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孙世宏,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潘某与被告闫某甲、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闫某甲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X室房产及担保人闫某乙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路XX小区X幢XXX室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闫某甲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X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闫某乙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路XX小区X幢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