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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可元与樊二军、樊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元,樊二军,樊军,樊敬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陈可元,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聂祝芬,系陈可元之妻。被告:樊二军,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樊军,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樊敬树,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樊二军、樊军、樊敬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