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姜玉雪与奚利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姜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奚某某,1988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