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盖房屋四间两层,包工不包料,按照平方计算工钱共计为10.4万元。双方还讲好下基础后付工钱3万元。2010年6月下基础,到8月工程完工,被告共计下欠原告工钱1.4万元不付。2012年到2013年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找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钱1.4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把我房屋有质量问题的地方给我返修一下,欠他的钱我该给他就给他,不会少他的钱。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季,原被告经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被告建筑四间两层的楼房一栋,工资报酬为每平方米150元。至2012年6月份左右原告将工程完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工资报酬10.4万元。此后,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费用9万元,剩余1.4万元未予���付。2014年1月28日,被告对下欠的此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注明“欠胡某某盖房工钱壹万肆仟元整(14000)”。庭审中,被告对其辩称原告所盖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建房提供劳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拖欠的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有质量问题,待修复后再支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欠款1.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甘承斌人民陪审员 陈生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红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