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马正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马正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正利,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正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元,由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审判员 范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