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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樊宗军与被告宁夏欣宇特化工有限公司、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宗军,宁夏欣宇特化工有限公司,孙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樊宗军,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被告宁夏欣宇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宁夏欣宇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岩,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宗军与被告宁夏欣宇特化工有限公司、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宗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62元,由原告樊宗军承担。审判员  王国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