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磊与宁夏昊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吴磊,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同心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京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磊与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撤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