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申请李海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李海波,骆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住所地汨罗市大众南路39号。负责人罗惠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7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市城郊乡。被执行人骆万春,男,198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海波、骆万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海波、骆万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普国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35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