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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柯志佳与汪艺云、叶东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志佳,汪艺云,叶东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27-1号申请执行人柯志佳,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汪艺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叶东艺,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志佳与被执行人汪艺云、叶东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汪艺云、叶东艺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汪艺云、叶东艺长期不在家,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柯志佳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