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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于春晖与卿海岚、卿笃松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晖,卿海岚,卿笃松,李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于春晖,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海岚,成年,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卿笃松,成年,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李娇,成年,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晖与被告卿海岚、卿笃松、李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晖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春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代理审判员  田 广人民陪审员  李清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