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金铃与杨举娃、户县蒋村镇蒋村中一组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铃,杨举娃,户县蒋村镇蒋村中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董金铃,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和平,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举娃,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户县蒋村镇蒋村中一组。诉讼代表人王准,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铃与被告杨举娃及第三人户县蒋村镇蒋村中一组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金铃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为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XX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