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江陵与刘勇、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陵,刘勇,胡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61号原告刘江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勇,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胡兰,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陵与被告刘勇、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江陵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谨 来源:百度搜索“”